附件5
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有序做好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推动项目高质高效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令)。
(三)《四川省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
(四)《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14〕146号)。
(五)《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六)阿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阿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阿县府函(2023)242号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县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行政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切实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二)坚持同地同价原则
按照阿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采用统一的补偿政策、测算方法和安置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三)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占补平衡”要求执行,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草原和林地的,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并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征收土地数量要以实物量调查为基础,地上附着物以实地调查时的现状为准,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不得弄虚作假。
三、征收范围
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位于四川省阿坝县境内,涉及阿坝县阿坝镇色尔古村,求吉玛乡索日玛村,求吉玛乡夏坤玛村,四洼乡纳休村、上四洼村、下四洼村集体用地,四洼乡上四洼村一组、二组、三组,四洼乡下四洼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该项目建设用地约108.3552公顷,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共用地约108.3552公顷,(其中农用地(耕地)约0.4292公顷,林地、草地约107.926公顷,不含水田)。
四、征收依据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为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的规范,征地土地用于S452阿坝县求吉玛乡(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项目。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类别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含青苗、经济林木、房屋及附属物、水利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阿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阿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阿县府函〔2023〕242号)。
2.阿坝镇(居委会、色尔古村、铁穷村)区片综合地价为37700元/亩,求吉玛乡、四洼乡区片综合地价为28100元/亩,阿坝镇区片耕地园地调节系数为1.2,求吉玛乡、四洼乡区片耕地园地调节系数为1.6。
3.计算方式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60%计算。
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40%计算。
4.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的安置,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14〕146号)规定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造林补偿费等,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以林业主管部门的补偿标准为准,参照县域内重大建设项目补偿标准,设定补偿标准为21900元/亩,征占用林地应当由项目业主与林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
(四)草原征占补偿标准
征占用草原的补偿包括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牧草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占用国有牧草地补偿标准参照县内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补偿标准为21900元/亩,征占用草原应当由项目业主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若有草原保护标示标牌、围栏、牲畜棚圈、防疫巷道圈等生态生产设施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或由征占用草原单位另行选址重建代替补偿。
(五)水利等设施征占补偿标准
征占水利设施的,可通过还建替代原有水利工程的方式进行实物补偿,也可根据征占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评估拟定补救方案,或者协商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采取作价补偿且较为集中的水利工程,依法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零星分散水利设施征占补偿按附件4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迁改要坚持“迁改工程建设尽可能不影响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原则,参照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或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以评估价补偿。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
六、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安置
1.安置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确定此次拟征地范围需安置被征地养老保障人数,具体人员以县政府审定为准。
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征地报批前,由申请征地单位或部门按被征占地农牧(民)人均13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预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报征土地经批准征收并依法供地后,再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2.安置办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的规定执行。对安置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房屋拆迁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科农畜水局会同所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一)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方案规定的联系地点反映。
(二)一半以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三)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征地方案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5.1 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土地补偿标准
5.2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5.3 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房屋及地上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4 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5.5 S452阿坝县求吉玛(川甘界)至四洼乡段改建工程建设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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