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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阿坝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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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坝州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阿坝州困难干部职工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内容起草了《阿坝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大病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救助政策公平公正落地,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根据《阿坝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办法通过的受助对象信息、救助资金情况公示如下。

附件:1阿坝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试行)

阿坝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1

阿坝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州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建立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阿坝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此办法所称救助基金,适用于阿坝县户籍城乡居民家庭,家庭必要支出占家庭总收入80%的因病致困家庭。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坚持分级救助与统筹相结合。

第四条救助基金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核救助享受人员资格,按标准予以救助。

第二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州、县财政资金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向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引导。

第六条县财政局通过专项预算安排大病救助基金总额500万元,用于兜底救助,救助金额超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慈善资金之和,按比列分配,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其他资金以实际注入为准。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八条救助对象为纳入阿坝县城乡居民家庭,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阿坝县户籍;

(二)参加阿坝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

(三)未享受州级农牧民大病救助并达到救助标准的患者;

(四)城乡困难群众患重大特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相应起付线按比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第九条以下情形不给予救助:

(一)治疗期还未结束(救助年度以出院时间为准);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三)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违法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吸毒、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五)因美容整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情形。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现行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按照比例给予救助。

(一)救助流程。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含各类商业保险和其他慈善救助)→救助基金”流程进行救助。

(二)救助标准。设置1万元的救助起付线,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未达到500元的不纳入县级层面救助。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救助25%;

5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35%。

如:张三家庭自付医疗支出费用为8.9万元,除去起付线后纳入救助金额7.9万元,救助金额为:4万元(5万元-1万元起付线)×0.25+3.9万元×0.35=2.365万元。

(三)救助方式。按自然年度为救助周期,次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救助(救助于8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当年治疗期未结束,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救助年度。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户主本人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公示→、县级复核→州级审定→支付兑现”程序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项目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单等)和审核。

(一)户主申请。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以及在医药机构发生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符合救助基金范围的,报销后的自费费用凭证、自费医疗费用凭证及医疗附加费用证明(佐证)资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居)委会初审。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核,对提交各类申报材料等真实性逐项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张榜公示(原则上五个工作日),期满后公示无异议出具“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四)县级复核。县卫生健康局、确定救助名单、金额。

(五)支付兑现。县财政局将救助资金预算资金下达给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审定下拨的救助金额,及时通过“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已激活金融功能转账兑现,并留存银行转账凭证。

第十二条县卫生健康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要求接收申请资料,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符合救助要求的对象,次年1月31日前完整资料,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成救助基金发放工作。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资金基础台账,强化部门联动,有效甄别享受救助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局负责将救助基金纳入年初预算;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主体,根据筹款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县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并实施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等。

第十六条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透明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年度申报、审批、统计、总结机制,县卫生健康局按季度组织救助基金申报、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卫生健康委报送救助基金审批汇总材料。次年4月15日前完成救助基金统计、总结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让受助人群真正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救助基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与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至发布后30日生效。

附件2

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全州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精神,建立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治互助制度,为规范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治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使用管理,结合县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治互助制度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自愿公益原则,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相关部门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助基金,适用于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第四条互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互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本县辖区内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高退休人员),按规定参与并交纳互助金,各单位积极动员干部职工交纳互助金,各参与单位每年度组织2次干部职工自愿交纳互助金,100元起交,并建立交纳台账。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

第六条互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坚持互帮互助、共筹共享、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统筹兼顾原则,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干部职工交纳;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第七条通过干部职工交纳、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300万元用于互助基金支付。

第八条其他资金以实际注入为准。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本着自愿原则向互助基金捐款献爱心。

第三章互助对象

第九条参加互助基金捐款的干部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付、自费部分数额较大的可以申请互助基金救助。

第十条互助基金主要用于干部职工患有重大疾病,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围难的,根据实际给子一定救助。

第四章互助期限、标准

第十一条按年度一次性申请、一次性救助。互助期限为每年度为一个互助救助期间,每个互助救助期间为一个结算单位每个互助救助期结束之日,本期互助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符合互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干部职工本人,按照比例给子救助。

(一)救助流程。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含各类商业保险和其他慈善救助)→县级互助基金的流程进行报销和救助。

(二)救助标准。符合互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干部职工本人,按规定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的各类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当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比例达到3倍,救助起付线为3万元;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救助30%;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救助40%;10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救助限额。符合互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干部职工本人,每年度产生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只能享受一次互助基金救助,当年治疗期还未结束,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救助年度。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不给子互助基金救助:

(一)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交纳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互助或救助金;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三)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违法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吸毒、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五)因美容整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器官、肢体(假肢安装)所需要的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肢体(假肢)等辅助器械使用。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情形。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参加互助基金捐款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成年

子女),按程序申请互助基金救助。

(一)个人申报。符合互助金帮扶条件的干部职工(配偶或成年子女)实事求是地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县级按照单位初审、单位复核、县级基金主管部门审核制度。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按管理权限审核签字。

(三)公示公开。干部职工所在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级按程序报基金管理部门审批。

(四)基金拨付。县级基金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审定,按照《阿坝县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治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互助基金救助金额。基金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资助对象和金额及时按财务规定将资助金拨付到干部职工本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社会保障卡(已激活金融功能)。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互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互助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进一步健全互助基金管理基础台账,有效甄别享受互助救助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互助基金的管理主体,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阿坝县慈善总工会合作开展募捐活动,互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政府网站、手机信息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第十九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互助基金的管理、使用过程向干部职工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审报、审批、统计、总结机制,牵头部门应在每年11月1日一次年1月30日开展互助基金审报审批工作,分级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健局报送互助基金审批汇总材料。次年2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互助基金统计、总结工作。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互助基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互助基金的使用效益,让受助人群真正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互助基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互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对互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卫健局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至发布后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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