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县烟草市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普通零售点、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距离参照点,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分开独立计算;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合理布局规定,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本县烟草专卖局依职权作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审批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普通零售点总体布局
第六条 本县普通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普通零售点,并按照销售片区容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等标准进行布局。
第七条 本县域共划分4个销售片区,具体如下:销售1片区包含阿坝镇、龙藏乡;销售2片区包含贾洛镇、麦尔玛镇、麦昆乡、河支镇;销售3片区包含查理乡、安羌镇、柯河乡、垮沙乡、茸安乡;销售4片区包含各莫镇、安斗乡、求吉玛乡、四洼乡。阿坝县烟草专卖局测算出各销售片区普通零售点容量,并在阿坝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外网公示公告栏,或本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各销售片区分别按城镇区域、农村区域各自属性设定布局标准。
第八条 销售片区容量实行动态管理,首次容量与本布局规定同时发布。因人口数量、户均销量、月人均消费量等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销售片区容量准确性的,可进行动态调整,发证机关应每年1月底前公开一次各个销售片区零售户容量,并发布施行。
第九条 城镇区域设点标准:阿坝镇、贾洛镇、各莫镇、麦尔玛镇的社区、街道、村,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同时不得超过所属销售片区容量标准。
第十条 农村区域设点标准:本规定第九条列明的城镇区域以外的区域均属于农村区域,每300个常住人口可以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同时不得超过所属销售片区容量标准。
第十一条 各销售片区的新办申请应同时满足该销售片区容量标准和间距标准。当销售片区容量达到饱和时,本县烟草专卖局按照《阿坝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办理轮候手续。本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受容量限制的除外。
第三章 普通零售点区域布局
第十二条 服务性经营场所普通零售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油站可以按一址一证原则设置普通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二)商场、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游客中心等场所内最多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三)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个体经营户在100户以上的,普通零售点不超过5个,普通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10米;商城内个体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普通零售点不超过3个,普通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30米。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商城内普通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所属销售片区容量规定。
(四)大型超市,以销售食品、饮料及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区域,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五)新兴商业区、新开发商圈楼盘,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区域,且四周可通行距离200米范围内均无卷烟普通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应符合所属区域距离标准,但不受片区容量限制。
第十三条 县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通道与申请新办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通道长期关闭未投入使用的,不包含在内。
第十四条 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的其他情形:
(一)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政府集中搬迁、集中安置的持证户,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政府集中安置地址经营的。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其他企业类型(含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
第十五条 阿坝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采取总量管理模式,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总量按上年度末普通零售点数量的1%设置,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温度、湿度条件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七条 为满足特定人群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或管理方规定的情况下,可遵循以下规定进行合理布局,不受本规定第十四条布局标准限制:
(一)旅游景点游客中心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特色商业街区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三)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四)四星级以上及具备同等条件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五)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保湿房或保湿柜等专业存储区域面积达5平方米且具有独立的雪茄烟品吸体验区的专业雪茄吧。
第五章 优抚条件及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给予间距放宽,同一申请人在本县域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
(一)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需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并能提供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材料。以符合残疾人优抚条件及标准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不符合残疾人优抚条件及标准的,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50%,且不得超过所属销售片区容量标准。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出具的亲属证明;退役军人需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低保户、下岗职工、失地农民需提供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70%,且不得超过所属销售片区容量标准。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70%,且不受销售片区容量限制。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经营地址的,以及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50%,且不受销售片区容量限制。
(五)国家明文规定应给予政策扶持的对象。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六章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及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含安保门房、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地面二层(及以上)、以及经营区前后、左右、上下有门与生活区(如隔间、阁楼、房间)相通的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三)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第二十三条 以下特殊区域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含)区域内的经营场所。
(二)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间距测量按照《阿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相关说明。
(一)中小学校: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
(四)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幼儿园,包含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
(五)新兴商业区、新开发商圈楼盘:是指修建完成投入使用后两年内的。
(六)业态类型:是指根据《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烟销网〔2022〕26号)进行识别的卷烟零售户业态,业态类型按照2022年烟草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得低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2021年发布的《阿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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