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县府函〔2019〕116号
阿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县应急救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各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应急救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阿坝县应急救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全县突发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救援资金)。
第二条应急救援资金管理遵循临时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主要有: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救援资金;
(二)应急救援资金形成的利息;
(三)按规定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每年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100万元,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滚动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达到300万元,可不再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应急救援资金用于自然灾害、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危化物品等危及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预防和救援支出,具体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隐患排查治理,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的辨识和评估,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重点行业领域风险分级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
(三)应急救援物资费用;
(四)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包括较大及以上或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及施救,组织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及后勤保障等;
(五)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森林草原防火等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
(六)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森林草原防火等检测检验、技术鉴定、专家服务等;
(七)其他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应急救援资金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局管理。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救援资金的初步安排及救援资金申请的初审、审核、拨付。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一次性在3万元以下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凡符合应急救援资金范围的,由应急救援单位及救援单位的分管领导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报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应急管理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按应急救援资金拨付程序办理,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条一次性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凡符合应急资金范围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核实情况,局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县应急管理局按应急救援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一次性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凡符合应急资金范围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情况,局务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应急救援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上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凡符合应急资金范围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核实情况,局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长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办理应急救援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单位,在应急资金到位后30天内,应将应急资金使用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作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县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对应急救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列、挤占、挪用救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追回应急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或事实、虚假凭证等骗取应急救援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应急资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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