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申报缴纳等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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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申报缴纳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如何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6%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在0.35:1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超过0.35:1以上的,则由单位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待遇。

(二)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高于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或8%(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待遇),由本人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缴费费率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了解哪些事项?

(一)参保范围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后与城镇各类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二)参保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续)保。自愿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或终止保险的,无论参保期间是否报销过住院医疗费,其已缴纳的统筹基金不予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核发给本人。

(三)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

1、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其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全州前三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测算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一次性缴费困难,也可逐年缴费,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补缴之月起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应视作初次参保,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由单位统一参保,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到原户口所在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6、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02年1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1月以后与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体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四、申报缴纳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单位新招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的缴费进行核定;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基数后出具缴费通知单;

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五、参保人员住院需办理哪些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我州境内需要住院时,可以就近选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出院时须付清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我州境外住院时,可以选择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结算医院住院,手续同上。如就医医院是非结算医院,参保人员需在入院3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出院后将相关票据交单位经办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

六、参保人员住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

(二)住院后三日内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节假日顺延);

(三)对住院发生的费用须确认,对不实费用应拒绝支付。

七、哪些医疗费用应该由参保人员自费?

(一)起付线(门槛费);

(二)自费药品;

(三)“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材料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五)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七)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费用。

八、转诊转院办理手续如何办理?在州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病人,需要转往州外上一级医院诊治时,应由主管医生提出意见并负责填写《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报批表》,经病人和医院签章同意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州外上一级定点医院就医;在州外定点医院转诊转院的,应先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院治疗的,需出具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四川省人民医院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院医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盖章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

九、住院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7%,退休90%。

十、参保人员生病住院怎样尽量减轻个人负担?

(一)坚持“就近就医”和“多发病、常见病到小医院,重症、疑难杂症进大医院”的原则。因为多发病、常见病大小医院都能治疗,而大医院的起付线标准和收费标准都比小医院高得多,舍近求远,小病往大医院跑,既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又必然加重自己的经济负担。

(二)选择医德好、医术高、真正为患者着想的医生给自己治病,并主动与医院及医生沟通,说明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要求医院和医生在达到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设施,无论是药品、诊疗项目,还是医疗服务设施,都要坚持“首选甲类、少用乙类、尽量不用自费类”的原则。

(三)要关心自己的医疗费花费情况,每天向医院索要“当日费用清单”,并与实际消费仔细核对,发现收费疑点及时与院方有关人员核实清楚,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掏钱”。

(四)要有维权意识,发现医院有违规行为,不要怕得罪人而忍气吞声,应保存好原始证据,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物价等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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