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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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文书

 

      

                                              (阿县)工质食药 食罚[2018]02

 

被处罚单位(人):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

址(住址):阿坝县洽唐中街19-12号   联系方式:152815379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腊梅   性别: 年龄28       职务:法人代表

 

2018年7月12日,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执法人员在阿坝县机关二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食品库房进门左手靠墙壁的货架最下边一层发现过期大米5袋(其中:2袋的生产日期为2018/01/09;3袋的生产日期为2018/01/04。这些大米都是密山市日月兴稻米加工厂生产的,净含量为25kg,标注的保质期为六个月。);在食堂库房进门右手靠墙壁的货架第三层发现过期的六婆“手工全型火锅底料”8袋(其中:3袋的生产日期为2017/03/30;5袋的生产日期为2017/03/29。生产厂家标注为四川天地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经查看机关二食堂库房管理人员提供的进购票据,以上过期大米和过期的火锅底料都是由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提供的,并且从票据上可以看出,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在给阿坝县机关二食堂销售以上食品及原料时,这些食品及原料都已经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当场进行了封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依法对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是900.00元,违法所得170.00元,该店负责人也认可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健康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

本局认为: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第五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

处罚决定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但是,该店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各类证据材料。2018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整改到位,并且你单位负责人张胜洪表示保证以后不会出现这样的失误。由于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同其已经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所以,我局决定对阿坝县辣麻香干鲜调味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壹佰柒拾元整)

3、处以5000.00元(伍仟元整)

以上第2、第3项合计5170.00元(伍仟壹佰柒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9月21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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