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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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阿县)工质食药 食罚[2018]03

 

被处罚单位(人):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

址(住址):阿坝县洽唐东街(金幡银座)              联系方式:152815379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戈     性别: 年龄52       职务:法人代表

 

2018年8月31日,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执法人员在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负责人更让那么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该店进门左手的柜台上发现过期食品,具体有:1、松潘县明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牦牛肉酥糖(五香味)(248g,生产日期2017/04/17,保质期常温下十二个月)4袋;牦牛肉酥糖(原味)(248g,生产日期2017/04/28,保质期常温下十二个月)2袋;牦牛肉(香辣味)(200g,生产日期2017年05月02日,保质期9个月)5盒;牦牛肉(原味)(200g,生产日期2017.04.18,保质期9个月)7盒;牦牛肉系列(148g,生产日期2017年05月02日,保质期9个月)4盒;灯影牦牛肉(148g,生产日期2017/04/16,保质期180天)23袋;灯影牦牛肉(148g,生产日期2017/05/02,保质期180天)2袋;牦牛肉粒粒香(248g, 生产日期2017/05/02,保质期9个月)1袋。2、玛曲雪原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肉大礼包(500g,生产日期2017年6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1袋;手撕牦牛肉(五香)(48g,生产日期2017年7月4日,保质期12个月)3袋;龙须牦牛肉(五香味)(150克,生产日期2017年7月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卤制牦牛肉(香辣味)(98克,生产日期2017年7月2日,保质期12个月)5袋。

执法人员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当场进行了封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依法对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是840.00元,该店负责人也认可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封扣押清单清单。

本局认为: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第五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

处罚决定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但是,该店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各类证据材料。2018年8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你单位已经整改到位,并且你单位负责人佣仲甲表示保证以后不会出现这样的失误。由于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同其已经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所以,我局决定对阿坝县佣德高原特产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600.00元(陆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9月27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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