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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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阿县)工质食药 食罚[2018]04

 

被处罚单位(人):阿坝县新联华超市

址(住址):阿坝县德雀路1号(藏家一号B座)              联系方式:158158252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文杰    性别: 年龄23       职务:法人代表

 

2018年9月11日,州交叉执法检查组和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执法人员在阿坝县新联华超市(位于阿坝县德雀路1号)负责人贺文杰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超市进门右手边,卖蛋的专用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黄许松花皮蛋”17盒,生产厂家:德阳市黄氏制品有限公司,规格:6枚每盒,生产日期:2018.03.02,保质期:6个月。2、在超市进门左手边最里面货架上发现生产厂家标注为“四川巴石山珍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超过保质期的:(1)、“巴石黄花菜”5袋,规格:160克,生产日期:2017.08.20;(2)、“巴石竹笋干”3袋,规格:250克,生产日期:2017.07.01;(3)、“巴石茶树菇”5袋,规格:150克,生产日期:2017.09.01;(4)、“巴石香菇”8袋,规格:100克,生产日期:2017.09.01;以上四种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均为12个月。

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当场进行了封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依法对阿坝县新联华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是715.50元,该店负责人也认可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局认为:阿坝县新联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决定阿坝县新联华超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联华超市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未达到1万元;另外,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超市的销售记录(电子记录)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法人是才毕业的大学生创业,缺乏管理经验,对食品安全法不熟悉,该超市目前还未盈利,创业资金大部分是借款,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该超市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各类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减轻处罚的规定。由于阿坝县新联华超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同其已经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所以,我局决定对阿坝县新联华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的全部过期食品;

2、处以罚款: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10月16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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