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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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阿县)工质食药 食罚[2018]05

 

被处罚单位(人):欣昌隆超市商店

址(住址):阿坝县上塔哇    联系方式:181803766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芬芬   性别: 年龄25       职务:法人代表

 

2018年9月11日,州交叉执法检查组和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执法人员在欣昌隆超市商店(位于阿坝县上塔哇)负责人李芬芬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娃哈哈乳酸菌饮品”106瓶,生产厂家总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350ml/瓶,生产日期:20180130,保质期6个月;(2)、“强身能量维生素饮料”10瓶,生产企业:济源市大雄鹰饮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25ml/瓶,生产日期:20170815A,保质期:12个月;(3)、“奧知源果蔬汁饮料”10瓶,生产企业:北京奧知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01,净含量:275ml/瓶,保质期:12个月;(4)、“花生宝典饼干”2件,生产企业:河北振宏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9Kg/件,生产日期2018-01-31,保质期:6个月;(5)、“食用槟榔”7袋,生产企业: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克/袋,生产日期:2018/05/06,保质期:60天。

执法人员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当场进行了封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依法对欣昌隆超市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是694.00元,该店负责人也认可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局认为:欣昌隆超市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决定欣昌隆超市商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调查,该超市负责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欣昌隆超市商店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是:694.00元,未达到1万元。家里有病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该超市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各类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减轻处罚的规定。由于欣昌隆超市商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同其已经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所以,我局决定对欣昌隆超市商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的全部过期食品;

2、处以罚款: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10月22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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