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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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阿县)工质食药 食罚[2018]14

被处罚单位(人):龚氏点杀

址(住址):阿坝县农畜土特产品批发市场            联系方式:18783757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文启    性别: 年龄49       职务:法人代表

 

2018年9月27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谯中军、胡林在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执法人员马成刚、罗永红的陪同下,在阿坝县农畜土特产批发市场的龚氏点杀抽样了梭边鱼等4个批次的水产品。2018年11月23日,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收到产品名称为梭边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ARE2018100115),报告标识的受检单位为“龚氏点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2018年11月23日收到检测报告后将该情况报告了局领导,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龚氏点杀违法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负责人邹秀华也认可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龚氏点杀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第一项“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处罚。

处罚决定龚氏点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由于龚氏点杀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各类证据材料,并且2018年11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已经及时整改到位,你单位负责人邹秀华还表示保证以后规范经营。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龚氏点杀从轻处罚。由于龚氏点杀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同其已经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所以,我局决定对龚氏点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600.00元(陆佰元整)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12月14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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