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环罚字〔2021〕02号
阿坝县引路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3********01Y4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渝 身份证号码:51021********74570
地址:阿坝县四洼乡-下四洼村
我厅(局)于2021年04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阿坝县引路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事实,有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04月0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04月17日,阿坝县引路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主动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拾贰万捌仟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要求:立即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阿坝县支行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生态环境局
账号:22-6049********2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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