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县府办发〔2022〕48号
阿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寺庙管理委员会,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州格尔登寺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阿坝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阿坝县声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考虑到阿坝县地处山区,还应因地制宜,根据特殊的地形地貌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4)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充分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1)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6)《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7号);
(7)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1)《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17〕329号)。
(三)相关规划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四川省主体功能区划》;
(3)《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
(4)《阿坝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5)《阿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过程稿);
(6)《阿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相关标准及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8)《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
由《阿坝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可知,阿坝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包括阿坝镇全镇域以及河支镇、各莫镇、龙藏乡、四洼乡、麦昆乡等乡镇的部分区域,总面积约173.0km2,除去水域面积4.647km2,本方案声环境功能规划区面积为168.353km2;其中大量散落分布的乡村、山区、林区、农田等区域均划分为乡村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为160.173km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12月02日发布,并要求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该技术规范对全国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起到了指导作用。根据该规范,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
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1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I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2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Ⅱ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4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1)区域。
4b类声环境功能区: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1)区域;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1-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
交通干线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 |
50 |
1类区 |
|
35 |
2类区 |
|
|
20 |
3类区 |
本次划分方案依据阿坝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同时融合阿坝县土地利用规划、阿坝县交通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第8条“区划的方法”中的区划原则及方法,共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1个,面积约0.635km2,占0.377%;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定2个,区域面积约6.946km2,占4.136%;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定1个,区域面积约0.557km2,占0.331%;4a类环境声功能区共划定16个(14条道路与2个交通服务区),道路长度为50.909km,交通服务区面积约为0.0244km2;乡村声环境功能区共1个,面积约160.173km2,占95.141%。
阿坝县规划范围内乡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如下:阿坝镇(足么村、铁穷村、洞沟村、尕休村、色尔古村)、龙藏乡(卡西村、塔拉村)、河支镇(河支村、独洼村、日进贡村)、四洼乡(下四洼村、纳休村)、各莫镇(查不让村、雄哇村、俄修村)、麦昆乡(齐卡洛村、日格扎村、蚕木扎村)等大部分区域,原则上执行1类声功能区要求,区域类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总面积约为160.173km2。严格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7.2条规定进行管理相应声环境功能区。
表1-2 阿坝县中心城区声功能区划分统计表
|
序号 |
功能区代码 |
功能区类别 |
功能区面积(km2) |
功能区边界范围 |
|
1 |
101 |
1类声功能区 |
0.635 |
位于旧城区,北至阿坝镇一村,南至洽唐西街北巷、Y503、洽唐西街一巷,西至503乡道,东至阿坝镇三村 |
|
2 |
201 |
2类声功能区 |
4.622 |
位于旧城区,北至洽唐西街北巷、Y503、洽唐西街一巷,南至滨河北路,西至阿坝县原上草现代种养农场东侧,东至达哇查公路 |
|
202 |
2类声功能区 |
2.342 |
位于南岸新区,北至滨河南路,南至色尔古村、八根家庭牧场,西至阿坝镇七村,东至阿坝县污水处理厂 |
|
|
3 |
301 |
3类声功能区 |
0.557 |
位于南岸新区,北至滨河南路、南至团结路东二段、西至纵二路、东至污水处理厂 |
|
4 |
/ |
4a类声功能区 |
道路总长度50.909 km; 交通服务区总面积0.024 km2 |
4a类声功能区共涉及14条交通干线及2个交通服务区,如下: (1)14条交通干线 G347线 洽唐街 腾智路 德吉路 德唐路 阿曲路 崇拉街 滨河北路 公园路 滨河南路 阳光大道 团结路 阿两路(S452线) 建设路 (2)2个交通服务区 旧城区汽车站 南岸新区客运中心站 |
(1)各类声功能区严格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禁止在1类声功能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限制在2类声功能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3)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4)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功能区;
(5)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本方案为阿坝县第一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本方案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修订后,本区划方案做相应调整修订;
(8)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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