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阿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未
身份证件号码:513922********78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2001
地址/住址:成都市武侯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层*号
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8月18日,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坝县**乡***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的***施工场地存在3处堆料点未进行覆盖,1处已铺设防尘网的堆料点有破损现象,防尘网未及时进行更换,且未设置围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8日对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施工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制作《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施工场地现场检查时3处堆料点未进行覆盖,1处已铺设防尘网的堆料点有破损现象,防尘网未及时进行更换且未设置围挡的现场检查情况。
2.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8日依法调取《****阿坝县***乡(***)至**乡段改建工程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及水稳拌合站施工场调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中关于扬尘措施1份,环评批复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该公司未落实堆料场进行覆盖和设置围挡的扬尘措施。
3.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2日依法对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未、现场负责人周*强,以及工长(也是现场负责人)郑*均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三人在笔录中均如实陈述了***物料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相关事实,与现场核查情况一致,证实了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
4.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5.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未、临时安排的现场负责人周*廷强,以及郑*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未、周*强、郑*均的身份信息。
6.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周*强和郑*均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7.****项目劳务合作合同1份。证明:违法行为处罚主体为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阿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6〕2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21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开具电子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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