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阿县征补安置〔2023〕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阿县征预告〔202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阿坝镇铁穷村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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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
被征地单位 |
用地面积(公顷) |
用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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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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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01 |
阿坝镇铁穷村 |
0.1900 |
0.1900 |
0.1900 |
0 |
0 |
2.8500 |
2.8500 |
2.850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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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1900 |
0.1900 |
0.1900 |
0 |
0 |
2.8500 |
2.8500 |
2.850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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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编号:I类)37700元/亩计算,其中耕地(园地)等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比例60%,安置补偿费4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我县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1人涉及人员安置,安置人员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阿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baxia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提交,提交地址为:阿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的村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状告。土地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阿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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